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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营[2008]220号 北京地税局转发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5:4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8]220号     2008-9-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中的广告发布单位系指各类媒体、载体(包括互联网)。

  二、对广告发布单位取得的广告发布费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人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应单独核算。

  四、纳税人取得的广告代理业务收入,在减除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时,应以取得的注明广告发布费的合法发票为减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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