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鲁地税函[1999]32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奖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38

鲁地税函〔1999〕32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9-12-27

注:本文第二条的规定已失效或废止,参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对尚未建立代扣代缴关系的证券经营部门,要抓紧明确其扣缴责任和义务,建立代扣代缴关系,保证税收及时入库。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1999〕697号

注:条款作废,第二条作废,见国税发[2006]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有关部门反映,各地对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普通偏松,有些地区至今尚未对这一部分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1999年底前,各地税务机关应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尚未办理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登记手续的证券公司要限期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