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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9]15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两个文件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40

京国税〔1999〕1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0-2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两个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1999]15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87号)、《关于印发〈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1999]6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准备、深入宣传,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加强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并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在市局及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统一领导下由市局、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负责所得税管理的部门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登记、税款征收、监督检查等工作。扣缴义务人的登记工作按规定于11月1日前完成。

        三、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应做好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宣传提纲、宣传卡应于11月1日前发放到各储蓄机构并在申报大厅和储蓄网点张贴、发放。

        四、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要搞好内部业务培训工作,负责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税收规定,熟练掌握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和操作程序,帮助、指导代扣代缴义务人搞好代扣代缴工作。

1999年10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9]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定和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个人的收入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收入水平迅速提高,与此相适应,居民储蓄存款也连年大幅度增长,1998年底,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53407.5亿元,比1978年底增加了254倍,高储蓄率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其负作用逐渐显现,特别是1997年我国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以后,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买方市场,需求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面对新的经济形势,运用积极财政政策拉动需求成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引导城乡居民分流一部分储蓄资金,鼓励消费和投资,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内需,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是国家调控经济、刺激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企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储蓄机构)要充分认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储蓄机构都要有一名单位领导专门负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和代扣代缴工作,相互加强协作、密切联系,及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同志从事该项工作,精心组织、精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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