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0〕2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9-06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取得售卡收入,应在售卡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三年内,即从2000年9月1日起至2002年8月31日止,分期转入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具体分摊的时间及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对于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冲减营业额的具体时间及比例。亦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此条作废)
三、本通知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时期)。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