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234号 1999-05-27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必须自1999年6月1日起统一购领和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专业发票。电信业务的范围与粤地税发[1999]78号文中所列范围相同。
二、对于用票量大的或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企业业务需要的通信企业,可按申请自印发票的审批程序申请自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