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01]1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1-22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个人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分配的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个人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分配的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