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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发 [2001]5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代理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41

闽国税发 〔2001〕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3-10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社区市局直属单位:

    为近一步巩固税务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成果,整顿税务代理秩序,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促进税务代理健康发展,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建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认真落实脱钩改制一系列规定,保质保量完成脱钩改制扫尾工作
  根据总局和省政府清整办得有关规定,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已经
  下发《关于再次开展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检查验收的通知》,请各地务必逐条对照检查,切实完成税务代理机构“五大脱钩”,建立起税务机关与税务中级机构之间新型关系,即从业务上,负有指导税务中级机构正确贯彻执行国家谁说法律法规与政策,规范其职业行为与职业质量的责任;在经济利益上,除拉过度期内有国有资产租凭收益外,不得有其他任何的经济利益的关系。各级国、地税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形式、敢于税务中介机构的内部事务,以保证中介机构能独立、依法、客观、公正地为纳税人提供有质高效的涉税服务。
   二、加强涉税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与资格审查管理
       各级国、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第三条规定:“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为税务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第五点第二款规定:“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过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等文件规范要求,不得将纳税人涉税事宜委托给没有取得《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中介机构办理或指定英雄模范一中介机构代理,也不得受理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设立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涉税结论。税务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纠正。
   三、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严禁非法从事税务代理
     凡未经省级以上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均属于税中介机构(包括仍利用改制前税事务所的公章,对外开展业务的行为),必须坚决取缔,立即停止执业。对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的资产要进行清查,其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情节来得的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各级国、地税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后,要继续关心支持舟中敌国代理事业积极为他们提供税收政策、法令规定和税收信息,逐步增加注册税务师的可做业务,并通过严格依法治税为税务代理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促进其规范支运作和健康发展,发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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