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14]54号 2014-4-2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在5%—20%的幅度内,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并报备省地税局。
请遵照执行。
相关政策——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一〔1995〕001号)[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