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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发[2001]5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呆账税金确认及死欠税金核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40

鲁国税发〔2001〕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3-12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呆账税金确认及死欠税金核销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二〇〇一年三月十二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呆账税金确认及死欠税金核销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呆账税金的确认、监控和死欠税金的核销管理,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确认条件 第一条 呆账税金是指税务机关依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确认的欠缴税金。根据欠税企业的不同情况,可分为关停企业呆账税金、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其他呆账税金四种类型。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欠缴税金,经追缴仍未清回的,可确认为关停企业呆账税金:1.因国家产业调整、企业改制等政策要求被依法破产关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因自行解散而关闭,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但尚未依法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同)的欠缴税金。2.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但未公告破产、撤销、解散的资不抵债企业的欠缴税金。3.按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规定转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失踪纳税人的欠缴税金。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欠缴税金,经追缴仍未清回的,可确认为空壳企业呆账税金:企业按规定进行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后,原企业仍然存在,而其主要资产在改组时已归属新设企业或其他企业,但改组时按企业资产和债务分配情况,依法仍须由原企业承担的欠缴税金。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欠缴税金,经追缴仍未清回的,可确认为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1.1994年税制改革前后,县以上政府对部分国有企业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企业完成政府规定的应缴财政收入后,拖欠未缴的超基数税款;2.企业在“以税还贷”政策期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税收归还的贷款,因后来停止执行“以税还贷”政策而造成企业还贷困难,从而拖欠的原来用以还贷的税款。第五条 除上述关停、空壳、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外,其他超过3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可确认为其他呆账税金。第六条 对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情形,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并经人民法院判决或法定清算报告确认,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可确认为死欠税金。 第二章 确认程序及报送材料 第七条 呆账税金审核确认的具体权限为:呆账税金由市级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对已确认过关停、空壳两类呆账税金的企业,确认以后又发生的符合此两类呆账税金范围的欠缴税金,如果其成因与该企业前次确认的呆帐税金成因相同,可直接报县级国税机关进行确认;如果成因与前次确认的呆账税金成因不同,仍须报市级国税机关确认。核销死欠税金由省国税局审批确认。对2001年1月1日以前已经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待清理呆账税金审批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00]9号)确认的呆账税金可不再重新进行确认,但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规定由县级国税机关进行分类管理。对200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尚未确认和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呆账税金,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确认。第八条 呆账税金的确认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基层主管国税机关按户填报“呆账税金确认申请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并附报有关材料(一式两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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