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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发[2001]26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15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1〕263号     2001-12-14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可享受增值税免税的,其增值税征免税管理办法按照《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鲁国税发[2001]243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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