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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1]54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防止跨区县认证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10

国家税务局关于防止跨区县认证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1]540号   2001-11-10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近一时期,市局在对稽核数据进行清分、比对过程中发现,个别分局的滞留、缺联发票产生的原因是由于本辖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到其他区县税务局认证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进项发票)造成的。经核实,纳税人跨区县认证进项发票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对税收规定不清楚,有些办税人员身兼多家企业的办税工作,为图省事,将属于其他区县管辖企业的进项发票混同一起在一个分局认证;二是纳税因搬迁到新的注册地后,将开具的属于原注册地的进项发票到新注册地认证。以上违规问题,由于认证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疏忽等原因,将以上进项发票数据采集到认证系统,造成稽核比对后滞留、缺联发票。

    为了防止跨区县认证进项发票的现象再次发生,市局进一步明确要求:

    一、各局必须严格执行市局京国税发[2001]232号通知的规定,对非本辖区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认证;

    二、各局应对认证子系统中的档案信息与实际管辖的纳税人重新核对。

    三、加强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金税工程相关规定,为下一步金税工程的全面推行打好基础。

2001年11月10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23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金税工程运行九个月以来,我市发票存根联采集率呈逐步上升趋势,并且近两个月采集率已经达到或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99.5%的考核标准,但是在金税工程运行过程中仍然发现各子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以下简称“档案信息”)存在不准确和漏采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档案信息的管理,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自2001年10月1日起,各局管辖的涉外企业,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工作统一由各局流转税管理科(以下简称“流转税科”)负责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一)涉外企业应按照市局京国税[1999]42号文件规定如实填写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并报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所(以下简称“涉外所”)审批;

    (二)涉外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审批合格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签署审批意见后,将全部申请资料报分局流转税科;

    (三)流转税科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审批合格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签署审批意见,并打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一式三份)后,将申请资料、批复各一份留存,另一份申请资料和两份批复退还给涉外所;

   (四)涉外所收到上述资料后,将申请资料和一份批复留存,另一份批复送达给纳税人。

    二、在金税工程运行初期,由于工作量大等原因,稽核子系统的档案信息是由各局征管大系统统一导入的,随着金税工程各项工作已步入正轨,稽核子系统的档案信息已不再做大的调整,因此,自2001年10月1日起,稽核子系统的档案信息采集方式统一调整为“直接录入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一)内资企业一般纳税入档案信息的录入:

    对新批准的内资企业一般纳税人,各局流转税科应在认定批准当日将其档案信息直接录入到稽核子系统。纳税人在认定批准次月办理完纳税申报后,流转税科再将其档案信息录入到征管大系统。

    (二)涉外企业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的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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