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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03]414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42

京财税[2003]4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3-12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三月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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