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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3]4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38

京国税发〔2003〕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2-20

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3]40号

贝云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处于建设期按预征所得税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完成建设期汇算并按正常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报送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时,应按财政部门制定的当年度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格式报送。

    三、《管理办法》中第十四条所提及的“滞纳之日”是指纳税年度终了满5个月的次日。

    四、《管理办法》中提及的《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总局下发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的格式自行印制、发放。其它所涉及的文书,亦由各局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39号)自2002年度起废止执行。

2003年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在总结近几年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新修订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总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3年2月8日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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