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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2003]5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顺延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37

冀国税函〔2003〕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2-13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将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顺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二、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如:国庆节期间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问题确定为:按照法定休假日天数顺延后的10日内为纳税申报期。即10月1—7日是法定休假日,8—17日为纳税申报期。
今后凡遇法定节假日均按以上规定确定纳税申报期顺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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