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4号 2014-12-18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就201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安排公告如下:
一、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1日、2日、3日连续3个休假日,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天,即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二、3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日,3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3月16日。
三、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4日、5日、6日连续3个休假日,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天,即2014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四、5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1日、2日、3日连续3个休假日,5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天,即2014年5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0日。
五、8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六,8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六、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1日、2日、3日、4日、5日、6日、7日连续7个休假日,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7天,即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七、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日,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特此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