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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函[2003]14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报税、认证、稽核和协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32

深国税函〔2003〕1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4-30

各处室、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报税、认证、稽核和协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防伪税控企业报税(包括抄报防伪税控发票存根联数据和纳税申报)期限。2003年5月份、6月份的报税期向后顺延到当月20日。5月份在受理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时,由报税管理岗位将6月份的报税期调整为6月20日。

二、关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2003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本应在4月30日前认证完毕,现顺延到5月20日;2003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本应在5月31日前认证完毕,现顺延到6月20日。

三、在5月和6月的报税期内,各区局、分局可根据报税和认证的工作量,灵活调配报税和认证设备,以减少纳税人的排队时间。

四、在5、6月份防伪税控发票抵扣联认证高峰期内,各区局、分局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纳税人留下抵扣联,集中认证,发现有问题发票再通知纳税人的办法处理。采取此种办法的区局、分局应妥善安排认证场地,并保管好企业留下的发票抵扣联。

五、在5、6月份期间,所有的票种核定及超限量供售发票的审批工作可由管理科长终审,无须报送主管局长审批。

六、各区局、分局务必迅速将本通知精神通告纳税人,妥善安排所辖纳税人分期分批进行报税、认证,以避免报税、认证场所的集中排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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