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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7]50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3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7]503号   2007-09-26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关于认证结果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有关问题

一、税务机关应立即扣留纸质发票,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填写《XX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附件1),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同时填写《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或重复认证XX发票转办单》(附件2),扣留的货运发票即时传递至复核岗位。

复核岗位审核受理申报征收岗位转交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或重复认证XX发票转办单》,与扣留的货运发票抵扣联原件转稽查部门,双方登记台帐。

二、稽查部门接收到发票的相关资料后,要作为案源进行查处。在2个工作日内向开票信息来源地地税机关发协查函,核实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协查函样式参见稽便函[2005]34号文件的附件2,如对方税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函,稽查部门需主动联系对方,催促及早回函。

三、经稽查部门检查,所查货运发票无问题或属于税务机关操作问题及技术性问题,由稽查部门将货运发票原件、有关部门开具的书面证明移交复核岗,同时登记台帐;如所查发票确有违规问题,则由稽查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目前,认证发现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有“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重复认证”等类型,稽核发现涉嫌违规货运发票有“比对不符”、“缺联”和“重号”等类型。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的增值税抵扣管理,现将认证、稽核发现的涉嫌违规货运发票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于“认证不符”中“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货运发票,不

二、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的货运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属于稽核发现涉嫌违规的货运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处理。

经稽查部门检查或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操作问题以及技术性问题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操作问题以及技术性问题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属于国税机关操作问题及技术性问题的,分别由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或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区县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地税机关操作问题及技术性问题的,分别由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或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区县地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回函,同时出具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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