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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函[2003]3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22

桂地税函〔2003〕30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6-09

 

二、关于你单位已扣缴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个人所得税能否退回解除劳动合同人员问题

“两会”期间,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的指示,对广西工行系统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取得经济补偿金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两会”结束后,我局立即就广西工行系统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个人所得税恢复征收以及已征税款是否入库问题专题行文请示了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领导批示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根据上述指示精神,对广西工行系统职工与工行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两会”结束后应恢复征税,你行已依法代扣代缴的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个人所得税应及时缴交入库,不能退回给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确保国家统一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若有实际困难,可以依法办理缓期缴纳手续。

请你行认真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以研究解决。

 

附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附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份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份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份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份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份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份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份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部份

45

1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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