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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函[2009]4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的函[条款失效]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1:59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的函[条款失效]

桂地税函[2009]446号             2009年8月14日

贝云提示——依据桂地税公告[201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失效。

广西瑞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问题的请示函》(桂瑞函字[2009]04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条款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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