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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2003]441号 关于拍卖行拍卖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14

皖国税函〔2003〕4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7-21

池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范围确定的请示》(池国税发〔2003〕44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属于代销货物行为;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应税货物,不论是通过拍卖行结算货款,还是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结算货款,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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