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琼国税发[2003]419号 2003-12-22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报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 定 标 准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帐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帐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取得;
4.税控装置的安装、保管、使用;
5.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
4.按计划完成历年欠税清缴。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分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评定标准设定的指标分值考评计分,设置A、B、C、D四个等级。
第六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有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两年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六)评定期内连续3个月纳税申报为零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