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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1999]25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49

粤地税发〔1999〕2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22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凡2000年1月1日后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律全额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国税发[1999]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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