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鉴于《安徽税务》自2004年1月起停刊,不再办理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声明,为了加强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声明的办理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保管、使用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违反规定发生被盗、遗失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弄虚作假,虚假申报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为了便于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查找、核对被盗、遗失的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国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统一暂定在《新安晚报》上刊登“被盗、遗失声明”。(失效依据:根据《关于更换刊登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公告报刊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305号)规定: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税务证件,应填写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由纳税人直接寄往安徽法制报社(邮编:230022,地址:合肥市屯溪路538号华地大厦南5楼,联系电话:0551-3657420、13305693527,传真电话:0551-3638746,联系人:李华)) 三、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范围: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管理的各类普通发票; (二)发票准购证; (三)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包括涉外税务登记证件);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被盗、遗失声明”的内容: (一)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声明内容包括:纳税单位或个人名称、发票种类、发票名称、份数、字轨号码、是否加盖财务章; (二)被盗、遗失《发票准购证》声明内容包括:购票单位或个人名称、经营行业、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准购证字轨号码; (三)被盗、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声明内容包括:纳税单位或个人名称、地址、税务登记证件种类、税务登记代码; (四)被盗、遗失“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声明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外出经营地点、销售货物名称、数量、总值、证明单字轨号码。 五、刊登“被盗、遗失声明”的程序: (一)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公安机关报失; (二)主管国税机关在对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纳税人按规定予以处罚的同时,责成其填写《被盗、遗失税务票证刊出声明登记表》;(失效依据: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皖国税发[2005]185号)规定::《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启用后,《关于表证单书清理情况的通知》中规定的《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以及《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43号)中规定的《被盗、遗失税务票证刊出声明登记表》不再使用。) (三)《被盗、遗失税务票证刊出声明登记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由纳税人直接寄至《新安晚报》社(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邮政编码:230001,收件人地址:合肥市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