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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2005]15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07

皖国税函〔2005〕1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2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遗失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需要补办的,必须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完税证明遗失声明。

    二、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可在《中国税务报》或《安徽法制报》上刊登。纳税人在刊登遗失声明前,应当填写《刊登遗失声明申请表》,报经所在地主管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在《安徽法制报》上刊登完税证明遗失声明的收费标准为50元/条,刊登费用由纳税人直接汇入报社账户(收款单位:安徽法制报社,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双岗支行,银行账号:1302010619200040159)。

    《遗失声明申请表》由纳税人直接寄往或传真至安徽法制报社(邮编:230022,地址:合肥市屯溪路538号华地大厦南5楼,联系电话:0551-3657420,传真:0551-3638746,联系人:李华)。

    四、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时补办完税证明,由安徽法制报社免费赠阅各市、县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安徽法制报》各一份,并于年终赠送各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安徽法制报》合订本一份作为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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