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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04]32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36

 京财税[2004]3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12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 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 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 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 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 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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