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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04]5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35

深国税发〔2004〕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10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按月纳税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的、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不足200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确定。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对具体范围把握上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由市局统一协调解决。

    三、本通知下发前对于应免征增值税,已征收的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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