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4〕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10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按月纳税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的、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不足200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确定。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对具体范围把握上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由市局统一协调解决。
三、本通知下发前对于应免征增值税,已征收的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