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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发[2004]4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35

粤国税发〔2004〕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08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领会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的精神,自觉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文件精神和总局的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特别要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的有关规定,对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增值税起征点,从2004年1月1日起,一律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农产品具体范围按省局(粤国税发[2004]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已通过省局推行的电脑核定定额系统核定定额且未达起征点的、从事销售农产品以及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在下一个定额核定期开始之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变通政策调高定额。
    二、采取措施,切实抓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
    (一)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为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对国税机关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监督,省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号码为:020-?37655244。各市、县国税局也应相应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政策落实的督查机制。各级国税机关要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办法,确保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要建立执行过错追究制度,对拒不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对擅自扩大政策执行范围或未按政策规定擅自越权减免税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市必须于2004年3月10日前,对落实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和执行有关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情况上报省局(征管处)。省局将于3月中旬组织力量对各地执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督查。
    三、因地制宜,切实抓好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服务。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地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此外,还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纳税服务。可参照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做法,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专门窗口,适当简化审批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以保证他们能在最短时间内享受到国家规定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和个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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