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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4]19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34

京国税函〔2004〕1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05

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10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199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4]199号

贝云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号)转发给你们,军队保障性企业是指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008号)规定的企业,请依照执行。

2004年3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如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可在2004年底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进行改组改制的,不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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