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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4]56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00

京国税函〔2004〕5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0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568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准备工作,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号码。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方法按照总局《通知》要求,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其中前8位总局明确了编制方法,后4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地税务局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唯一的原则自行编制。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我局发票代码、号码编制规则附后。为保证每份发票的唯一性,不浪费号码资源,各局对企业申请自印的普通发票只批准印制数量,发票的代码及号码由各发票承印厂向市局征管处申请后,由征管处统一编制后下发各承印厂,各承印厂印制完成后再将发票代码及号码反馈各分局。    二、时间安排    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发票号码起用时间为2004年7月1日。我局使用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印制的普通发票自2004年10月起陆续向纳税人发售并使用。原我市自行确定发票分类代码和号码印制的普通发票使用截止期为2004年12月31日。从2005年1月1日起,未印制全国统一代码和号码的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三、加强我市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调整我市现行发票种类    简化现有票种,拟将现行17种普通发票进行归并,保留12种。新版普通发票取消用量小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版),北京市饮食、建筑安装、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农林牧副渔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商品专用发票。上述票种取消后改由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一式三联版)替代,将原分别设置的北京市资金往来中文票、英文票合并,统一印制中英文版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出口专用)更名为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二)   修改我市普通发票式样我市新版普通发票规格为40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为分类代码,第二排为发票号码。发票联加印有镂空“京国税”字样底纹(式样附后)。   (三)自2004年10月起,我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全部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印制。自印发票使用中文或中英文对照形式印制均可。新版发票继续使用总局指定的发票专用纸及防伪油墨印制。    四、认真做好停用及作废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各局及纳税人现存采用旧代码印制的普通发票停止使用。2005年1月底前各分局应做好纳税人现存的上述发票的清点核对,无误的,由各分局组织统一缴销。   (二)各分局于2005年2月底前将本局所存的上述发票与市局征管处票证中心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并经市局批准后由各局监督销毁。    五、工作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是近年来总局为加强发票管理、实现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一次普通发票的换版。此项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各局应依照总局和市局工作部署认真研究制定贯彻意见,要将本通知的精神通知到每个纳税人。及早做好旧票缴销和新票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国税函[2004]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准备工作,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决定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唯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编制。(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如发票号码资源不够用,在设计时应考虑与分类代码结合,即在分类代码的第9、10、11、12位中设置1位为批次代码。企业冠名发票,可在第9、10、11、12位分类代码中设置1位单独表示,或者直接在发票号码中以给每个企业分配一段号码的方式进行编制。(三)印制位置和规格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分类代码,第二排发票号码。发票号码采用号码机印刷的,号码机采用哥特字体。手工票、定额票、电脑票(平推打印)号码机的规格为:字高3.34mm,字宽1.86mm,字笔道0.34mm,字间距0.99mm,号码总长21.81mm。卷式发票号码机规格为:字高3 mm ,字宽1.66mm ,字笔道0.32mm,字间距1.19mm ,号码总长21.61mm(见附件)。发票号码采用喷墨方式印刷的,按照号码机印刷的规格喷印。分类代码印制规格应与发票号码一致。二、统一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执行时间为了保证新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使用的顺利衔接,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启用时间为2004年7月1日,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地可在总局规定的交替期内确定具体启用和截止时间,并报总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抓紧确定编码方案。各地必须按照总局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普通发票的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各地所确定的分类代码、发票号码编制方案,报总局征管司、信息中心备案。(二)发票印制相对集中。配合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实施,普通发票应集中到地、市级印制,有条件的地区及重要票种应集中在省一级印制。(三)抓住契机开展发票查询。各地要充分利用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有利时机,按照税务系统信息化规划“两级处理”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依托现有综合征管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普通发票电话、网上查询系统。(四)狠抓落实及时反馈。各地要充分认识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对实现发票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更换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逐项落实,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以利不断完善这项工作。附件:号码机字体规格图样200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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