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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函[2004]29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00

鲁国税函〔2004〕2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02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8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总局文件精神,确保出口退税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严格出口退税审核,进一步规范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工作流程,各市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正确区分审核疑点数据类型及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并做好相应处理,确保出口退税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及时做好外贸企业代码数据查询及确认。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定期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内部办公业务网出口退税单证支持网站,及时查询本地外贸企业代码是否齐全,避免因错报漏报新增企业代码,导致专用发票数据无法清分的情况发生。    三、明确相关数据的上报方式。各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三类数据(出口企业新增、变更、注销退税登记以及新增、变更企业的专用发票信息起始提取时间等信息;特准退税企业申报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专用发票审核疑点数据)确认无误后转交同级信息中心,然后由信息中心负责将有关电子数据汇总并按照新的文件命名规则(见总局文件)命名后,于每月12日前通过MQ上传省局信息中心。本月数据按照新文件要求格式及命名规则上报,已经上报的市,请于7月14日前更正后重新上报。二〇〇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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