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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地税函[2004]35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邮电通信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54

陕地税函〔2004〕3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29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邮电通信业发票管理,规范邮电通信行业发票使用行为,强化企业内部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现将邮电通信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邮电通信业发票的种类
邮电通信业发票按营业税税目分为两大类,即邮政业发票和电信通信业发票。邮政业发票包括《陕西省XX市邮政专用发票》(手工票)和《陕西省XX市报刊征订专用发票》(手工票)两种。电信业发票包括《陕西省XX市电信通信业统一发票》(手工票)、《陕西省XX市电信通信业定额发票》和印有各大电信公司名称的冠名发票(自印电脑票)三种。票样详见《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普通发票样本》。
二、关于邮政业发票的管理
省局于2002年印发了《关于全省邮政部门实行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2〕19号),明确了邮政部门提供邮政服务,向用户收取款项时,应当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邮政专用发票。可实际工作中,邮政部门存在大量不按规定向用户开具发票的行为,导致投诉和举报案件增多,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因此,对邮政专用发票的管理由过去税务局监制、行业自行管理模式,改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模式。邮政部门对外提供除报刊征订以外的其他服务,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使用“陕西省XX市邮政专用发票”。
邮政部门报刊征订业务,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陕西省XX市报刊征订专用发票”,其他收据以及附带回执、查询功能的收费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陕西省XX市邮政专用发票》和《陕西省XX市报刊征订专用发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和管理。
三、关于电信通信业发票的管理
中国电信分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通公司、铁通公司和卫通公司各陕西分分司,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收取通信费(话费)和其他服务费时,应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行业自行管理的电脑票,如电脑票不能满足使用,则应开具《陕西省XX市电信通信业统一发票》,各电信通信公司网间结算时,也应使用《陕西省XX市电信通信业统一发票》,对外销售IC卡、磁卡、神州行卡、SIM卡、UIM卡、话费卡以及各种缴费卡时,使用《陕西省XX市电信通信业定额发票》。
《陕西省XX市电信通信业统一发票》(手工票)和《陕西省XX市电信通信业定额发票》由过去省局监制、行业自行管理模式,改为税务机关统一管理模式,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发票印制,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的发售、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省局从明年起不再批准以上手工票和定额票的自行印制。
四、邮电通信业发票(电脑票除外)从2005年1月1日起(也可提前)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统一管理范围,原自行印制的手工票和定额票同时废止。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全省地税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对邮电通信业发票的管理,认真做好发票的印制、发放工作,加强发票日常检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力争实现行业发票的规范化管理。
五、省局原下发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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