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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发[2004]16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49

皖国税发[2004]1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1-1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国家利用现代化手段,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税源监控能力,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普及,而是带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为了加强对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抽调专人参加。各级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具体适用标准和推广时间由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另行通知。    三、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通过国家资质审查并取得生产税控收款机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选型招标。省信息产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要协助做好对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的资质和机具质量审核工作。    四、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系统工程。结合各地税收征管实际,我省将采取“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基本普及税控收款机。为了顺利推进普及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推广税控收款机的重大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的支持和理解,为推广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信息产业厅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财力不断壮大,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在税收领域,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逃税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尤其是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监控。这种现状不但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适用的行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推行使用的范围和方法    (一)凡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具体推行适用行业及“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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