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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2007]14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禁擅自启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18

豫国税函〔2007〕1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4-06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78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实施。目前,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信息产业厅、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正在省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开展税控收款机的选型招标工作,为了防止无序竞争,避免给售后服务和后续管理工作带来被动,扰乱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秩序,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徒增纳税人负担,影响政府和税务部门形象。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四部委、总局和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政府推广是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并非一般的商品普及,而是带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必须要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品牌进行选型招标,以防无序竞争,确保推行的力度和效果”,“由省政府统一组织选型招标,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可参加省政府组织的选型招标,中标后方能进入市场销售。”税务机关做为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部门,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维护有序竞争。各省辖市局要在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省政府选型招标前,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局的工作要求,不得擅自启动税控收款机的试点推行工作,以免为今后的后续管理工作造成被动。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6】78号文件明确规定,“用户有权在所有中标的企业产品中自行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任何机关和人员不得采取任何手段指定品牌和机型,不得强制用户选购某种产品。任何机关和人员违反规定,为税控收款机用户指定品牌和机型,或者强制用户选购某种产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国税机关和个人出现上述行为的情况,一经查实,省局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省辖市局要将四部委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以及省局的工作要求向当地政府做好汇报,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密切与地税、财政、信息产业、质监等部门配合协作,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协同推进此项工作。

 

                                                                二OO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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