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进行免税管理。岗位补贴收入的范围、标准暂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3]92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
1. 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
2.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
3.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3]92号)
北京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现对纳税人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八月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各级财政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财政预算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应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在此基础上,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增加财就业资金,并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支出,按《失业保险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京财税[2004]1689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47
京财税[2004]16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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