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4〕3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1-02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
(一)“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
(二)其他税目的起征点分地区调整为:
1、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佛山市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江门、惠州市起征点为月营业额3500元。
3、汕头、韶关、湛江、肇庆、清远、梅州、河源、潮州、揭阳、汕尾、阳江、茂名、云浮市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按粤地税发[2007]222号文统一为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本通知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