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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地税发[2005]1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23

赣地税发〔2005〕1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2-18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西省高等学校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局。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

江西省高等学校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江西省高等学校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成立的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应税所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取得各项应税所得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工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凡支付所得的高等学校、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的同时,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第四条 高等学校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从本高等学校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监考费、讲课费、评审费、科研酬金、年终加薪、年终双薪、劳动分红等,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一)凡取得的下列所得,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在取得收入的当月,全额合并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奖金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取得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津贴、补贴、 监考费、学位论文等评审费、科研立项奖金及科研酬金等;

    3、在高等学校下属单位或院、系取得的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福利收入、实物收入。

    (二)高等学校教师在本校任职取得的讲课酬金(课时费收入)无论其发放形式如何,均应按收入的所属时期分期划分确定应纳税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正确确定讲课酬金所属时期的,不再按所属时期进行划分计算,全额与发放讲课酬金的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出国留学人员、交流学者归国后补发的数年(数月)工资、补贴等收入应按其收入所属时期分期划分确定应纳税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高等学校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而返聘的教师,其在返聘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级专家暂缓离休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1]40号)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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