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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地税发[2007]4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2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7〕44号          2007-04-23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略)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提高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税负核定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帐簿的标准以及设置帐簿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省局另行下发。

  第四条《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五条属地分局(所)负责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认定,县(市、区)级地税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原则,根据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区域、规模大小、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具体划分为:

  大户:指省城纯营业税户年营业额为200万元以上、非营业税户年营业额600万元以上;设区市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和非营业税户300万元以上;县(市)城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50万元以上和150万元以上;乡镇(工矿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20万元以上和6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中户:指年营业额在大户标准以下,月营业额在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以上(含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

  小户:指月营业额在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个体工商业大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建立大户纳税人分户管理档案,实行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督促、辅导个体工商业大户建账建制。

  第八条达到中户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实行分户征收、单独建档、划片管理的管理办法,采取定期定额管理与据实征收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引导其主动申报纳税,积极推进有奖发票制度,强化以票控税,发挥发票的税源监控作用。

  第九条对个体工商业小户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

  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并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清税款;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

  第十条《办法》第五条所指典型调查户数的选取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10%以上。典型调查户应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同行业其他纳税户具有可比性;

  (二)在行业、地段、经营规模等方面具有典型代表性;

  (三)连续生产经营在六个月以上且生产经营正常;

  (四)能够比较准确测算出经营收入或成本、费用、收益的纳税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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