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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发[2005]5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 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03

鲁地税发[2005]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03

注:第一条(二)“对个人购买居住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一)、(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作废,参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与财政、建设等部门搞好配合,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的管理。 
    (一)单位和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并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个人购买居住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申请减税、免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销售该住房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复印件。 
    4、非普通住房还应提供购买住房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受上述资料后,结合建设规划部门提供的容积率资料和当地公布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普通住房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并出具免税证明(免税证明各市自定);对非普通住房实行差额征税,并开具完税证。 
    二、为方便纳税人,各级税务、财政部门要积极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窗口征收房地产税收。对未设立窗口的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单位和个人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有关情况及时传递税务、财政部门。 
    三、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1号)的规定,要求售房者出具税务发票或完税(减免)凭证,对于末出具税务发票或完税(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加强对销售住房发票的开具、审核、比对工作。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对营业税政策调整后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的影响按季做出评估报告,并于季度终了后l0日内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 
    五、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制定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的定期比对制度、催缴制度,做到信息共享,交流及时,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五年六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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