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粤地税函[2005]36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1:59

粤地税函〔2005〕3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7-07

各市地方税务局:

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123号)下发后,各地反映购买房屋的时间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房屋产权证核准发证时间、契税完税证填发时间。

二、《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审核表》填表说明2修改为:单套(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七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