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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05]14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1:57

深国税发[2005]1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10

各区局、分局: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单位(以下简称“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见附件一),现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展加油站纳税评估工作,是总局探索对零售环节增值税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区(分)局应高度重视,各有关单位要同心协力、相互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市局流转税处负责指导、督促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并于每月20日前负责将《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见附件四)报送至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市局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以进控销软件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

三、各区、分局应设企业档案信息采集岗和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岗。企业档案信息采集岗设在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岗。企业档案信息采集岗负责评估软件系统中企业档案信息的采集和维护。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岗设在所属管理科,所属管理科的管理员负责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

各局应于8月9日前将用各岗位人员名称及所属科室报送给市局计算机中心(联系人:肖昭坚)。

四、对具体业务流程,市局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档案信息采集。

各局管理科对辖区内的成品油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进行清查,并于8月8日前将《成品油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格式见附件二)报税政科(宝安、龙岗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税政科审核汇总后交企业档案信息采集岗,企业档案信息采集岗负责在8月15日前将企业的基本信息录入评估软件。辖区内的成品油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各管理科必须及时将已变化的企业基本信息报税政科,税政科审核汇总后交企业档案信息采集岗,企业档案信息采集岗应于每月月底前对企业变化信息进行系统维护。

各局采集和录入企业的基本信息要注意区分批发单位、零售单位和批零兼营单位,务必保证企业的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二)数据上传和下传。

市局信息中心应于每月18日前采集评估所属期本省成品油批发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并将采集完整的数据上传至总局;于每月22日接收总局下传的评估所属期加油站购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三)《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的接收。

管理科接到该通知后,应及时将《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电子文档(见附件三)发给加油站,并通知所辖加油站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的电子文档发送到各区(分)局的重点税源资料专用邮箱(邮箱名称和用法见附件四),各区(分)局税政科(宝安、龙岗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1日内负责清分后发给各管理科。对未按时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电子文档的企业,管理科应负责催报。对无法报送电子文档的企业,管理科应通知企业另多填一份《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纸质资料,在纳税申报期内直接报送管理科。

(四)《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的录入。

管理科应当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3日内,根据企业《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电子文档,将所辖加油站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数据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中“销售金额(包括通过加油机和不通过加油机)”的本月合计数等信息采集入评估系统。并不定期地抽查企业报送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电子文档是否与影像系统录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纸质资料是否一致。

(五)管理科完成数据采集后,利用以进控销软件系统对加油站的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销售额差异率、税收负担率指标进行评定。指标异常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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