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5]438号),保证出口退税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我省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和基数核定问题
从2005年1月1日(以审批退税日期为准,下同)起,各地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下同)中属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继续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原按75:25比例分担改按92.5:7.5的比例分担。
我省出口退税按照“收入分享、退税负担和退税基数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省、市、县分级负担办法。为减轻乡镇财政压力,乡镇不负担出口退税。根据增值税收入分享情况,应由乡镇负担的出口退税全部由县级承担。
2005年各市县出口退税基数按省财政厅豫财办预[2005]137号文核定数执行。以后年度各市县出口退税基数仍采取动态核定办法,即市县出口退税基数根据上年该市县实际出口退税额占全省实际出口退税额的比重和全省出口退税基数总额核定。对当年市县出口退税实际数低于省核定基数的,年终结算时,按实际退税数调整市县出口退税基数。
二、关于出口退税方式问题
从2005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从2005年9月1日起,由国库退付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统一从中央库款中退付;“免、抵”的增值税按75:25比例分别调增中央和地方“免抵调增增值税”(科目编码010151),并按“免、抵”税额调减中央“免抵调减增值税”(科目编码010302),同时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归地方国库。“免、抵”调库的其他办法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执行。
(二)2005年9月1日以前已经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各级财政、国税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进行账务调整。账务调整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理后有关调库事项的通知》(财库[2005]326号)执行。
三、关于结算处理问题
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由分级退付改为统一从中央库款退付后,市县出口退税超基数按比例应负担部分,由市县财政在年终专项上解省财政,并相应取消省对市县出口退税基数返还补助。
四、关于科目调整问题
为反映出口退税变化情况,对《2005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作下列调整:
(一)将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10301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改为中央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从中央国库退付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将010302“免抵调减增值税”改为中央专用科目,反映按“免、抵”税额调减的增值税。
(二)取消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720110项“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收入”和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660110项“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支出”。
豫财办预[2005]186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1:51
豫财办预〔2005〕1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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