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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2005]26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1:50

豫国税发〔2005〕2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9-12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2002年,省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2]6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实施至今对加强增值税管理,规范基层实际工作中的操作,遏制纳税人虚开案件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现行的办法与当前政策、一般纳税人管理现状、社会执法环境等有不适合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政策调整和变化较大。2004年,总局针对当前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犯罪活动的频繁发生,暴露出税务部门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方面存在较大的漏洞,相继出台了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规定(总局37号、62号两个明电),这些新的政策规定,使得我省原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已不合时宜,需要进行修订;二是2004年7月1日国家颁布了《行政许可法》,该法的颁布实施,要求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行为必须规范,需要对原办法中一些超出执法权限的规定进行清理和调整;三是随着外部执法环境监督力度的加大,促使我们必须尽快修订办法中不合时宜的规定,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中基层管理人员应该做到的执法行为加以明确,便于基层操作,最大限度的规范执法,降低执法风险。

本次办法的修订原则:一是执法有依据。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作为政策依据,对原办法中没有明确政策依据的规定进行清理删除;二是对基层管理人员“能做到的、应该做到的”执法行为加以明确,以利于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日常管理,降低执法风险;三是简便易行,易于操作。

现将《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中涉及的有关政策及规定,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总局、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凡与此有抵触的,一律按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另外,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作为执法依据,制作有关法律文书援引法律依据时,应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其具体条款。

 

附件: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修订)

 

                                                            二OO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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