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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国税函[2005]321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职责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1:32

黔国税函〔2005〕3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17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作好新形势下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和加强出口退(免)税的申报、审核和审批管理,从出口退(免)税规范化管理入手,更好地实践“加强管理,优化服务” 的工作主题,深入贯彻和落实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实现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进一步优化对出口企业服务,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目标,防范和打击偷税及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严格审核、审批管理,加强征、退税部门的联系和衔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一)申报受理工作职责

1.出口商于货物报关出口后,在规定的时限收齐出口退税单证,并使用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退税申报表,进行退(免)税申报时,退税部门申报受理工作岗位应审核申报资料、电子数据及纸质凭证是否完整、齐全,经核实无误正式受理的,打印签署意见的《接单登记回执》反馈给出口商,并将企业申报的纸质凭证和电子数据等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2.出口商申报退(免)税的相关凭证、资料必须齐全、完整、真实,当期申报出口销售额必须完整、及时、准确;

3.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或将企业的申报资料退回企业作调整后,再重新申报;按规定应当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及时通知主管征税机关;

4.出口商应将其出口退税办税人员和外汇人民币牌价(汇率)确定方法报征税部门及退税部门审查备案,不得随意调整;

5.退税部门申报受理岗位应指导企业办税人员填写有关出口退税申报表等资料,为出口企业完成申报工作提供必要的辅导,并且提供税务咨询服务,集中反馈审核出具的相关单证证明;

6.出口退(免)税预审工作岗位应做好审核疑点和有关信息的反馈,申报数据读入系统后应及时将数据及相关资料提交到退(免)税审核岗位,并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申报受理岗位合并设置。

(二)申报凭证、资料按不同情况具体如下:

1.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相关附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即出口当月(所属期)全部出口销售额,包括单证齐全与单证不齐部分;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⑤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及凭证资料、证明文件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②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

③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

④代理出口(进口)货物证明及协议(合同)

⑤远期收汇证明

⑥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及出口销售收入明细账

(6)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退(免)税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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