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法〔2006〕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4-29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内各直属海关:
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号)的规定,省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了省级第一批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现将该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单位均按上述两个《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试点市的试点单位名单,由试点市文化体制改革小组办公室会同当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确定。
特此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省级第一批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