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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发[2006]70号 关于加强轮式农用机动车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1:00

湘国税发〔2006〕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4-24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农机局:

    自2005年1月1日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工作移交国税部门以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齐心协力,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车购税征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农机部门管理的上道路行驶的轮式农用机动车辆,因征免界定不清、协调配合不够、征税协税措施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税收流失较为严重。针对这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及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轮式农用机动车辆车购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轮式农用机动车辆车购税征免范围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含拖拉机运输机组),不征收车购税。

    (二)动力装置为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购税。
除以上情形外的其他轮式农用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征收车购税。

二、轮式农用机动车辆按以下要求办理车购税征免手续

    (一)国税部门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含拖拉机运输机组),可不要求纳税人办理车购税免税手续。
对应税轮式农用机动车辆和符合免税条件的三轮农用运输车辆,应按有关规定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车购税征免税手续后,再由农机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二)属于征免税范围的农用机动车辆,农机部门应凭国税部门核发的完税证明和出具的上户联系通知单等税收资料办理机动车辆的登记注册手续。对税收资料不全,或者车辆信息与税收资料不符的,一律不得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不得发放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完税证明副本及上户联系通知单应存入车辆档案,以便备查。
   
    (三)农机部门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时,对准予更换车架、减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应要求纳税人持变更后的行驶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完税证明副本到国税部门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并凭国税部门重新核发的完税证明副本及出具的上户联系通知单发放行驶证正本;对不予办理登记注册的车辆,应出具退办单,退还纳税人完税证明副本,以便国税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四)对已办理登记注册而未办免税手续的三轮农用运输车辆,国税部门应继续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对已办理登记注册的应税未税车辆,国税部门和农机部门应积极做好工作,依法补征车购税;对拒绝缴纳车购税的纳税人应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三、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车购税征收工作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依法征税,从严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为纳税人和农机部门协征车购税工作提供优质服务;要将车购税完税证明样本送交农机部门,以便查验人员识别;有条件的地方,国税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到农机部门办公场所集中办税。农机部门在对车辆依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整治应税未税和“无牌无证”车辆时,国税部门可以派人参与,配合工作。
农机部门要把配合国税部门征收车购税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依法严格把好车购税协征关口。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与农机部门建立及时、可靠的机动车辆完税和登记信息交换制度,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实现联网管理。在联网前,各地以数据拷贝方式按月交换信息,即: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国税部门应向农机部门抄送《车购税征免税情况表》(见附件1),农机部门应向国税部门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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