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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函[2006]129号 关于消费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39

深国税函〔2006〕1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5-31

各区、分局:

    现就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各单位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种登记

(一)负责办理消费税纳税人税种登记及变更的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对新消费税政策的学习和理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消费税税种登记及变更工作。对于同时采用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在做税种登记或变更时必须同时选择两项税率。例如粮食白酒,须选择定额税率0.5元/斤(500克)或500毫升,比例税率20%。对于未按以上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种登记的,应在本文下发以后,及时进行清理纠正,以免影响纳税人正常申报。

(二)对于生产手表的纳税人,如其生产的手表单价未超过规定应征消费税标准的,暂不需要办理税种登记。

(三)5月1日后前来办理税种登记的新办消费税纳税人,因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有关内容已填写,不需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及《消费税税种登记项目变更表》。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暂不需要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

(五)对于以委托加工形式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应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

二、关于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当月申报内容涉及消费税税款抵扣的,应先到管理科申请办理抵扣审核手续,申请时附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征收前台工作人员在受理有税款抵扣的消费税纳税人申报时,如发现管理科未在申报表上签字确认的,应提醒纳税人到管理科进行审核。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档护肤护发品”列入“化妆品”税目征收消费税,但对“高档护肤护发品”的具体范围尚未明确,需待总局明确后按规定执行。系统已对“护肤护发品”税目的有效期进行批量处理,纳税人不需前来申报。

三、关于后续管理

享受消费税优惠政策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人,不需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手续。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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