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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函[2015]41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6:0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5〕413号               2015-05-22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2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国税局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高度重视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和相关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部门协调,加大统筹力度,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市国税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及纳税辅导,要及时将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及纳税申报变更事项告知纳税人,细致解答纳税人疑问,确保政策平稳顺利实施。由于本次政策在月中进行调整,涉及5月份内两个时间段税率差异的问题,各地应加强首月申报的辅导和资料审核工作,保证首月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各市国税局要切实加强收入预测分析,及时跟踪掌握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对卷烟市场需求量和销售量的变化情况,做好动态评估分析,预测新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排查风险疑点,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四、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情况已纳入税务总局2015年度绩效考核,各市国税局应按要求于2015年6月17日前,将首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连同《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上报省国税局,报告内容应包含政策调整后首个申报期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政策执行效果、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工作建议。省国税局将根据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各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情况报告及《统计表》请以书面形式电子方式通过FTP上报至省国税局,报送路径:“省局FTP:\\center货物劳务税处消费税卷烟申报首月情况报告”对应项下。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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