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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06]334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02

渝地税发〔2006〕3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11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促进我市各级地税部门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各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试行)》工作方案

一、实施目标
(一)近期目标:全面顺畅接收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在纳税人申报过程中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并对有疑点的纳税申报进行处理,保证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长期目标:一是不断扩大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拓宽采集个人涉税信息的渠道,为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有效监控和对高收入行业、重点纳税人的有效征管,切实落实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创造必要条件。二是培养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习惯,增强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三是不断提高税务机关接受和处理个人所得税涉税信息的能力、实际征管的能力,为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积极累经验、创造条件。
二、实施步骤
(一)成立领导小组。各单位应成立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领导小组,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以税政、征管、法规、计算机管理、计会、办公室等部门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为贯彻实施《办法》提供组织保障。领导小组应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目标,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协调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此项工作应于2006年12月15日前完成。
(二)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情况。各单位应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自行申报工作的有关情况,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此项工作应于2006年12月15日前完成。
(三)抓紧抓实《办法》的学习、培训工作。一是各单位应迅速将《办法》以及总局、市局围绕《办法》所发的配套文件、宣传材料等转发到基层税务机关,供基层税务干部学习、研究、讨论,领会《办法》的精神,熟悉《办法》的具体规定。二是各单位应当采取培训班、动员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培训,重点做好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干部深入理解《办法》的内容和精神。此项工作应于2006年12月20日前完成。
(四)抓紧《纳税申报表》的印制、领取和发放。各单位务必于2006年12月20日前完成纸质《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下同)的印制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将《纳税申报表》摆放于办税服务厅,以及便于纳税人领取的公共场所,方便纳税人取用。对于高收入行业或高收入者较为集中的企事业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将《纳税申报表》发放到纳税人手中。
(五)制定完善自行申报的工作流程。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受理纳税人窗口申报、邮寄申报的工作流程,以及征、补、退、抵税的工作流程等制度。此项工作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六)认真落实《办法》的对外宣传辅导。一是市局在整个申报期内,将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办法》的重要意义、政策规定,为《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各单位应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
(七)认真做好申报期内的各项服务工作。各单位特别是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提高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申报期的各项服务工作,在政策宣传解释、快捷优质接受申报、及时办理补退税手续等方面,尽量方便纳税人。各单位办税服务厅应设置专门受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补、退税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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