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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函[2007]2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47

粤国税函〔2007〕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10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我省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加载升级工作已经完成,在总局未下发新的规定之前,为规范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执行。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全面启用时间
从2007年2月1日起,凡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零售企业和水、电、气企业除外),其商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一律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自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起,不得再开具手写、电脑版商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普通发票;对已领购且尚未使用完的上述发票,在2007年1月31日前办理缴销手续。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授权
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数量和开具限额的授权,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的流程办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审批。
在“一机多票”系统的加载升级期间,已按省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477号)的有关规定,对原防伪税控用户进行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授权的,按照全国视频会议有关精神,可不再逐户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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