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7〕1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0-18
各区、分局: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66号)规定,我局决定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调整后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正本内芯每本3元、副本内芯每本2元、副本封皮每本3元。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领购副本封皮。
二、完税凭证使用规定。执行新收费标准的同时启用新的定额完税凭证,新的定额完税凭证包括3元、2元、0.5元三种。其中,0.5元定额完税凭证适用于符合减半收费条件的纳税人。
三、执行时间。我局将统一于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