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深国税发[2007]155号 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36

深国税发〔2007〕1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0-18

各区、分局: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66)规定,我局决定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调整后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正本内芯每本3元、副本内芯每本2元、副本封皮每本3元。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领购副本封皮。

二、完税凭证使用规定。执行新收费标准的同时启用新的定额完税凭证,新的定额完税凭证包括3元、2元、0.5元三种。其中,0.5元定额完税凭证适用于符合减半收费条件的纳税人。

三、执行时间。我局将统一于2007111执行新的收费标准。本通知下发后,原收费标准废止。请各区、分局在办税大厅对本次收费调整情况进行公告,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相关内容